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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

少女到「八仙樂園」玩水,老師強脫她的泳衣還摸「妹妹」,少女被迫〇〇才脫險!但法官卻用那個理由判老師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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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市有個二十七歲的李姓男子,六年前他在補習班當輔導老師,卻和當時年僅十四歲的國三少女相戀,成為男友朋友。

二〇一○年七月暑假時,李男約少女和幾個朋友到八仙水上樂園玩,李男趁他和少女獨處時,強拉她進男廁內硬上,事後少女告訴父母,父母氣憤提告。

少女指控,當時李男拉她進男廁,強迫她脫掉泳衣,還襲胸摸「妹妹」,正要被硬上時,少女求情說她會痛,改替他口愛後才脫身,基隆地方法院判李男六個月徒刑。

後來李男向高等法院提起上訴,法官認為八仙樂園遊客眾多,怎麼沒人發現並制止,有違常理,判定少女片面之詞證據不足,逆轉判決,今年三月李男改判無罪。

此外,去年基隆地院庭審時,李男找來朋友陳男作證,說李男在八仙時都和他玩,沒離開過他的視線,沒有和少女獨處。

陳男說詞反覆,檢方依偽證罪嫌起訴陳男。


陳男說第一次開庭太緊張,只是陳述有誤,沒有作偽證的動機,法官採信,也判無罪,全案仍可上訴。

這個法官也太扯了,老師把學生叫去廁所有何難,如果當時男廁中沒有其他人,沒人發現是很合理的事,竟然這樣就判無罪…

只憑少女片面之詞要定罪確實有困難,但強迫口愛無法驗傷,少女當時只有十四歲,可能也不曉得要留下證據,但只要找出看到李男強拉少女進男廁的目擊者或監視影片,至少能判李男妨礙自由,他應該無法全身而退。

陳男的案例就更誇張,他是李男朋友,有十足的作偽證動機,完全不明白為什麼會判他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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