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繩子套住脖子:18世紀的英國人為何熱衷“賣老婆”?
有記載顯示,16世紀至19世紀中期,英國底層民眾流行著一種“賣妻”交易。
妻子的脖子,腰上或手臂上會被丈夫牽上一根繩子,然後把她牽到市場去,
最後,如同叫賣牲畜一般,將妻子的美德一一訴說,來吸引感興趣的買客,
最後,把她賣給出價高的對象。
在今天的我們來看,是非常“匪夷所思”的,
但在英國,大概16世紀到19世紀中葉這300年之間,
共有387條紀載在案的案例。
為什麼英國人會“賣老婆”呢?
實際上,這種“賣老婆”行為隻流行在英國的底層人士,
他們有勞工、馬車夫、農夫、鞋匠、裁縫、屠夫、木匠、磚瓦工、織工、海員等。
而且,英國法律從未承認過“賣老婆”是合法的。
但是,後來的英國鄉村神職人員和地方官對於這種行為都選擇“睜一隻眼,閉一隻眼”。
比如,1819年,一位法官試圖阻止在阿什伯恩(Ashbourne)進行的
“賣妻”行為,結果遭到了群眾的毆打,並被趕走。
其實,這也不能怪英國的底層民眾,實在是因為在當時的英國,
離婚是一件極其“繁瑣”“昂貴”的事情。
當時的英國法律規定,丈夫只有能證明妻子通奸的情況下, 才可以被批准離婚。
而且,離婚要按照嚴格的《婚姻訴訟法》程序走完,
產生的費用保守估計大概要1000英鎊以上。
彼時的1000英鎊對於普通民眾來看,簡直就是天文數字。
所以,底層民眾覺得以自己的方式,來離婚。
但是,又因為底層民眾具有“直截了當”的行事風格,形成了“賣老婆”的獨特場景。
這種風俗聽起來駭人聽聞,實際上它在英國16世紀至19世紀的鄉村集市、小酒館等地發生過。
通過“賣妻”,男子之前的婚姻被廢除,買主對這名妻子承擔所有經濟責任。
“被賣掉”是妻子們擺脫不幸婚姻的唯一途徑 在英國歷史的很長時間裡,
婦女是不受法律保護的。女性婚後所有財產,歸丈夫所有。
此外,未婚女性可以獨立進行經濟活動,簽合約時可以直接署自己的名。
而已婚婦女則受制於各種限制,無法擁有自主財產。
這明顯是一種性別歧視,但是英國的立法者們卻認為這是合理的:
婦女的真實合法存在,只有在婚姻被中止或融入到她丈夫的權利中,才擁有效力。
但是,已婚婦女的婚姻的中止無法由自己來完成,因為只有丈夫才可以申請離婚。
再加上巨額的離婚費用,想要通過離婚來獲得所謂的“法律保護”,顯然是不切實際的。
所以,在民間,“賣妻”等同於離婚。
而買妻方,往往要么是女方的情人,要么是女方的親戚——
這可不是親戚買回家當老婆,只是用錢財的方式,幫助其脫離不幸的婚姻。
當然, 也有“和氣”的交易,比如妻子、丈夫、
新丈夫在交易結束以後,一起來到酒館,慶祝交易成功。
而如果丈夫對妻子很不滿,則會像賣牲口一樣,
將其用繩子套在脖子上,公開進行羞辱。
有時候,買家也可以在交易市場,先談好價格,然後選好地方隔日進行交接。
這種交易方式,之所以會在公開場合進行,
實則是宣稱自己對妻子中止履行經濟義務的方式。
而買賣雙方還會有類似收條的東西,比如,
“我,某某以某價格購買某某的妻子,於某某日期在某某地方交易”。
“賣妻”交易價格 英國人“賣妻”能賺大錢嗎?
這要視具體情況來看,如果買方能承擔高價格,則自然可以接受高的報價。
但是,一般情況下,賣妻只是走個流程。
因為妻子沒有任何財產權,但是丈夫要承擔妻子的經濟義務。
如果丈夫和妻子感情破裂,他自然不願意
繼續承擔妻子的經濟義務,所以一般會樂於“賣妻”。
通過“賣妻”,將個人對妻子的經濟義務轉移給新買主。
總的來講,“賣妻”價格相差很大,從一杯啤酒的價格,
到最高的100英鎊(那時的100英鎊可是巨款)。
但是,通常的價格在2先令到5先令之間。
結語 總的來講,英國底層民眾的賣妻行為,
是在上層人士的法律無法適用底層民眾時,所產生的產物。
他們通過這種粗暴方式,來達到離婚的目的。
當然,古代女性收到的不公正待遇相當之多,
在這樣一種環境之下,“賣妻”行為背後很難說是“和氣”進行的。
比如,除了賣妻行為,古代西方在很長時間裡,
法律和道德都是允許丈夫有權毆打妻子。
通過毆打,以進行“輕微的行為矯正”。
而什麼叫做“輕微的行為矯正”呢?
無非是男人們只要稍微覺得妻子的行為不合乎自己的心意,就可以拿細棍鞭打。
文藝復興時期,歐洲男人們會經常用一些日常用語來闡釋“人生道理”。
比如,“千萬不要指望一頭驢子、一個蠢蛋或者一名妻子會
做出什麼好事來,除非你手裡握著一根棍子。”
或者“好馬是用鞭子調教出來的,而好妻是棍棒打出來的”。
由此可見,毆打妻子在古代歐洲人看來是理所當然,
而且甚至被認為是無比正確的事情。
所以,“賣妻”時用繩子牽著,在某種意義上還是可能帶有羞辱的意思。
然而,鑑於民間對相關記錄的缺乏,我們無法確切知道,
賣妻行為背後還有哪些“不可思議”的事情。
1857年,賣妻行為在英國被宣佈為非法,取而代之地是,
大眾可以以“合理的價格”來離婚了。
直到19世紀的晚期,丈夫能對妻子進行
"輕微行為矯正"的情形才真正被禁止了。
對有道德觀念的的我們來說,毆打妻子是矯正的這種行為,
是完全不能容忍,更會被社會所唾棄的
我們認為這是一種最醜陋、最無能、最怯懦的行為。
總的來看,人類的文明發展是朝著更加合理、自由方向進行的,
而每一次進步,可能是建立在前人的“悲痛”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