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投日休假變上班!?勞工局:雇主應加發工資!
公民投票日是《勞基法》明定的「指定應放假日」,當天原屬工作日的勞工應依法放假,且工資照給。資料照片
圖片來源 : 蘋果新聞網
公民投票日是《勞基法》明定的「指定應放假日」,為了保障12月18日具投票權的勞工可以行使參政權,高雄市勞工局表示,當天原屬工作日的勞工應依法放假,且工資照給,如果必須上班,可依投票日是否為勞工原屬工作日加發工資,若違反雇主最高可被罰100萬元。
高市勞工局表示,投票日若為勞工原屬工作日,雇主加倍給出勤時段工資,舉例來說,勞雇雙方約定12/18當天出勤8小時,其中勞工外出投票2小時,返回工作6小時,雇主需額外加給6小時的「加班費」。
舉例來說,一名正職上班族的月薪為3萬6000元,換算成日薪為1200元、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為150元,當日如果投票完之後再返回工作6小時,雇主需要另外支付 900 元的「加班費」(150×6=900元)。
即使平常上班的班別是跨日班,或是下午4時以後才上班,只要投票日當天屬於勞工的工作日(意即投票日的午前0時至午後12時的連續24小時間有出勤),雇主都必須就勞工該段期間出勤時數給予加倍工資。
公民投票日是《勞基法》明定的「指定應放假日」,當天原屬工作日的勞工應依法放假,且工資照給。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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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種情形是投票日原屬勞工的休息日,勞雇雙方約定上班,則依勞工加班時數,依休息日之標準給予加班費。例如勞工先自行找時間完成投票,再依約定於休息日加班6小時,那麼6小時的加給方式為前2小時給1又1/3倍,後4小時則給1又2/3倍工資。
同樣以月薪3萬6000元的上班族為例,同樣加班 6小時,計算方式則變成平日每小時工資額150元 ×(4/3倍×2小時+5/3倍×4小時),總共的「加班費」為1400元。
高市勞工局長周登春表示,所謂放假「一日」指的是午前零時至午後12時的連續24小時,由於選舉假的目的,是讓具投票權的勞工可免除出勤義務去行使投票權,性質與一般國定假日不同,因此投票日不可以和其他工作日對調放假。
勞工局表示,若雇主有聘僱部分工時的勞工,具該次投票權的公民,也要注意應讓這些勞工能取得一樣的權利。如果雇主未依法讓勞工休假,可處2萬元至100萬元的罰鍰;若讓勞工出勤,卻沒依規定發給休息日加班費或加倍工資,雇主同樣也是會面臨2萬元至100萬元的罰鍰。(地方中心吳慧芬/高雄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