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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

台北警月收入7萬 妻每天只給300生活費 他受不了訴請離婚獲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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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一名張姓警察與妻子結婚
並育有2名小孩,
員警每月收入約7萬元,
還有考績及年終獎金等,
靠他一人獨撐家計。
但他指控,
薪水每月入帳後,
妻子立即提領一空,
每天只給他2、300元零用錢,
以致他無法參與同事的社交活動。

這名員警的妻子沒有工作,
也不打理家務,
導致家裡凌亂不堪,
甚至不讓他接觸2個孩子,
在家裡他完完全全遭到孤立。
此外,次子出生後,
兩人就分房睡,
根本無正常夫妻生活,
兩人形同陌路,
其精神及經濟飽受折磨。

法院審理期間,
妻子向法官指出,
丈夫因為積欠200多萬元,
依照公公婆婆的指示,
將薪資帳戶的提款卡、
信用卡交給她保管,
且每天給丈夫2、300元是
買煙、酒及檳榔的零用錢,
現已調整為每月2萬元,
並不影響正常社交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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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警的母親向法官證稱,
兒子一家人的相處模式,
就是「媳婦與孫子一國」,
兒子自己1個人,
媳婦不讓孫子跟兒子親近,
甚至連兒子的內褲破了,
媳婦也不會幫忙買,
是她看不下去幫忙買的。

案經法院審理後發現,
雙方在提出離婚訴訟後,
關係更形疏離,
彼此無法溝通,
員警更是離家,
婚姻關係僅具有形式,
張男請求離婚屬有理由,
判決准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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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請離婚,須符合這10理由

依據我國民法的規定,
離婚分為「協議離婚」及「裁判離婚」,
前者是指雙方自行簽訂離婚協議書後,
請2位以上證人簽名,
再共同向戶政機關辦理登記;
而後者則是由夫妻一方
向法院提出訴請離婚,
由法院來判斷二人是否可以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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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民法第1052條規定: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忄生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ㄋㄩㄝˋ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ㄋ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ㄋ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ㄕㄚ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S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依本案件的情形,
法院之所以判准二人離婚,
是依據前述法條第2項所規定的
「難以維持婚姻」而判決。
但要有什麼樣的情況才會被認定為
雙方婚姻已達難以維持的程度,
就需要依個案的實際情況來判斷,
此時,能不能有力舉證就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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