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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

恐怖水電工毀容小三,在她臉上割了二十五公分的刀傷!但她竟然一錯再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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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意圖,與當事人無關。
基隆有個當水電工的四十六歲謝姓男子,前年他謊稱自己沒結婚,和當美容師的四十歲謝姓女子交往。

前年八月兩人開始交往,並在基隆市租屋同居。同居期間兩人大小爭吵不斷,分分合合。

去年二月二十五日半夜兩點多,兩人一起在租屋處飲酒,她竟外發現自己其實是小三,憤而提出分手。謝男先求情,說放不下她,不想分手。

謝女堅持要分,謝男惱羞成怒,大喊「不准走」,並將她壓力床上,用塑膠繩把她的雙手反綁在身後。

他當時已經發狂,拿起美工刀猛割她的手,留下五公分長的刀傷,還在她的右臉劃了三刀,其中一刀竟長達二十五公分,謝女因此毀容,顏面神經斷裂,還強灌了她四十一顆安眠藥。

當晚八點左右,謝女昏倒了十八個小時候痛醒,趁著謝男熟睡時逃離現場就醫。住院治療時,得知謝男一直在找她,嚇得立刻到警局報案,對謝男提告妨害自由和重傷害,而且聲請了保護令。

▲兩人的租屋處。
警方逮捕謝男後,他竟無恥地辯稱兩人是相約殉情,對犯行全盤否認。說謝女臉上的刀傷,是兩人互割手腕時,搶刀拉扯造成的 。

但謝女指證歷歷,泣訴她都被毀容了,不知道能不能活得下去。

去年十二月底,檢方根據謝女的診斷書,認定謝女右臉留下疤痕,雙手受傷後也沒有力氣,導致日常生活不便,因此以重傷害罪起訴謝男,但妨害自由因證據不夠多不起訴。

然而基隆地院審理後,認定謝女臉上的傷疤雖然嚴重影響外觀,要靠醫美手術復原,但診斷記錄上顯示她的顏面神經已恢復九成,沒有嚴重的功能性損傷,不符合重傷害的要件,所以改依傷害罪審理。

謝男在庭審時態度一百八十度轉變,不但坦承犯案,還說他很後悔一時衝動犯下大錯,願意賠五十萬元和謝女和解。後來謝女更心軟撤銷告訴,傷害罪不受理

基隆長庚醫院教學部部長洪明銳說,臨床上,只吞安眠藥幾乎沒有致死的案例。謝女被強灌了四十一顆,相當於兩星期的劑量,頂多昏睡一天,不過肝、腎等器官會因此受損。

律師廖芳萱指出,如果謝女繼續提告,謝男恐觸犯《刑法》第二七七條傷害罪,可處三年以下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如果造成謝女生理功能上的損害,就是重傷害,可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徒刑,而且重傷害是公訴罪,無法撤告。

勵馨基金會執行長紀惠容表示,不論男女,外貌受損時,都會造成心理上的嚴重創傷,而且復健之路很漫長。建議在審理時,應考慮受害者的心理創損和復健的代價。


請把這篇文章分享出去,謝女真的不應該撤告的,謝男根本已起了殺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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