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力挺合法吃狗肉!愛狗人士看到都氣得要死,卻被他反問到嗆得說不出話!
大家好,我是可愛動物讚一個小編Karen!今天要來說說關於「網友力挺合法吃狗肉!愛狗人士看到都氣得要死,卻被他反問到嗆得說不出話!」的事!不知道大家對於這個有多了解呢?一起來看看吧!
玉林荔枝狗肉節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廣西壯族自治區玉林市民間自發形成的節日。
在每年夏至(6月21日或6月22日),當地群眾便會按歷史形成的風俗開始大量食用荔枝和狗肉,玉林荔枝狗肉節也由此得名。
今年也不例外,大陸廣西玉林21日舉辦一年一度的「荔枝狗肉節」,引起全球愛狗人士和動物團體串聯抗議,已有超過1100萬人聯署請願停辦,但是當地人不以為然,認為「狗肉與其他家畜並無不同」。
也有網友指出,儘管我們愛貓愛狗,也不應該去干涉其他人、甚至其它國家吃狗的權利,他也反問愛狗人士,如果哪天穆斯林跑來台灣抗議說我們「怎麼能吃豬」,民眾又該怎麼反應?
網友表示,去年國際人道協會(HSI)呼籲要救援120萬到200萬隻被南韓民眾吃掉的狗,「當初看到的時候我是大笑」。因為南韓飼養的食用狗是被關在鐵籠,等到長大、長胖,就會被賣進餐館宰殺,其實和實用豬肉沒有不同。
網友以伊斯蘭教徒為例,假設有天他們的反吃豬協會跑來台灣,抗議養豬場不該屠宰、食用豬肉,台灣人會有什麼想法呢?他表示,許多人假借動保之名,不過就是特別偏愛貓狗罷了,「然而就算你喜歡貓狗,也不干涉他人他國吃狗的權利阿。」
PTT網友原文:
這是蘋果的一則新聞,當初看到的時候我是大笑... 標題: 救救牠們! 南韓人一年吃200萬隻狗 http://goo.gl/du6USM 國際人道協會(HSI)跑去人家吃狗合法的國度的繁殖場救狗,我想說的是這些狗本來就養來吃的...跟養來吃的豬一樣。 裡面有提到一段我覺得很有趣的 節錄如下: 裡頭的狗終其一生被關在鐵籠,等到長大、長胖,接著就會被賣進餐館宰殺。 我想請問養來吃的豬好像也是過一樣的生活欸?為什麼不見有人去養豬場救豬?有人會可能會反駁說臺灣吃豬肉合法,奇怪,人家南韓吃狗肉也合法阿。 今天如果有伊斯蘭反吃豬協會跑去我們臺灣的養豬場說不能吃豬,愛狗人士你覺得會? 你如果直接說你就是喜歡貓狗,那就算了,偏偏有些人都打動保之名,我還記得女版有一篇提到動保社看到蛇的反應是要殺死的文章,結果是隔壁登山社出面解決,並且沒殺死蛇。那篇我看了超震撼的哈哈(頭頂懸著動物保護社,手裡卻拿著東西準備要殺死突然出現的蛇)。 然而就算你喜歡貓狗,也不干涉他人他國吃狗的權利阿,臺灣雖然我覺得有點過了,但法已經立了,除非廢掉,不然還是要遵守。 之前西華推出兔肉火鍋,被愛兔人士弄到停賣更是有趣,兔肉在我們國家可是合法的食用肉類,政府以前更推廣過,結果呢?一些愛兔人士自己不想吃,也不準別人吃了... 希望最近那個禁止吃狗肉的法案不要過,禁止屠宰狗已經是擦邊 球了,禁止吃狗肉那可能已經涉及違憲了... 那些有養豬、養羊、養雞、養蛇、養牛當寵物的,有限制你們這些愛狗人士吃豬肉、羊肉、雞肉、蛇肉、牛肉嗎?
文章貼上網,吸引大批鄉民熱烈討論,多數人支持他的論點。
「這篇正確但是愛狗人士跟母豬會噓你」
「那叫愛護『可愛』動物協會」
「老實說我們管好台灣的狗就好,狗出生在中國算他們衰」
「狗本會說你仇狗」
「台灣最不缺的就是假道學」
「我自己是不吃,但不會去管別人」
「動物就是動物,分什麼貴賤,法律之前,牲牲評等啦。」
大家怎麼認為呢?這個問題好像永遠都是羅生門啊.....狗狗真的是人類的好朋友!也許我不能限制他人,但我不吃狗肉!
同樣是動物,為什麼很多人反對吃狗肉貓肉?卻很少有人反對吃豬肉雞肉?
很多人沒弄清楚“吃狗肉”和“吃自己家寵物狗的肉”的區別,這兩種情況顯然應該區別對待。
世界上不光只有貓和狗兩種寵物。有人養寵物魚吧?甚至寵物豬也有人養。
魚和豬咱們不是一直都吃得心安理得嗎?
好像沒見過有什麼協會出來反對,是吧?
再從另一個角度說,朝鮮人祖祖輩輩吃狗肉吃了多少年了,難道因為有養狗的人說“狗是人類最忠實的朋友”,就應該禁食嗎?
在印度還有宗教嚴格禁食牛肉的呢,我們要不要尊重一下?
某種意義上講,比起家庭主婦和寵物之間的情感依賴,宗教信仰和民族文化更值得嚴肅對待吧?
2017年4月11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動物保護法》修正草案,對於吃貓肉、吃狗肉或其內臟等,違法者將處新台幣5萬元至25萬元以下罰鍰,還要公布姓名、照片以及違法事由,如果限期未改善者,得連續處罰。
綜合媒體報導,提案的國民黨立委王育敏表示,修法主要目的是虐待犬貓事件頻傳,之前還甚至發生集團放狗殺街貓事件,僅台北市就有85起檢舉案,現行動物保護法刑度嚇阻力不足,實有提高虐待動物處罰之必要;此外,近年來民眾動保意識的提升,地方政府也率先將禁食貓狗肉列入自治條例中,促成本次禁食貓狗肉的修法。
現行《動物保護法》第25條規定,將故意殺害、虐待動物,使動物肢體嚴重殘缺或重要器官功能喪失的刑責,經三讀通過,由現行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10萬至100萬罰鍰,提高至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20萬至200萬元罰鍰,針對情節重大或連續犯、累犯者,最高可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50萬至500萬元罰鍰。
而在第27條中,除了販售、購買之外,新增「食用」、「持有」犬貓屠體、內臟或含有犬貓成份的食品,也要開罰新台幣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
如今台灣已禁吃狗肉,但對於他國文化還是要以尊重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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